“買歌?!”
飯桌上,一家三口幾乎同時驚訝的喊出了聲。
“?”
“你邊上還有人?”
“哦,沒事,我在跟我爸媽吃飯呢,你說你說。”仲蘭趕忙解釋,也顧不上父母異樣的眼神。
這也難怪他倆胡思亂想。
剛剛前腳他們還在討論著買劇本不靠譜,誰知這會兒又蹦出一個買歌,完全是兩個行當呀。
閨女的才華已經如此出眾了嗎?
二老頓時陷入深深的自我懷疑,以前是不是還有對閨女不太重視地方。
確定沒有問題,陸晨繼續說道:“我的情況你也知道,現在身上還能用的錢不多。所以……”
聽到此話,仲蘭瞬間就明白陸晨為何是如此表現。
想砍砍價唄。
不過話說回來,她還真沒想到陸晨會找她買歌,自己之前也從未想過這條路。如今看來,以後這條“商機”,不失為一個新的掙錢法門。
“你就直接說多少錢吧,價錢合適我就賣了。”
“那個……十萬可以嗎?”
“行,就十萬。”
沒有絲毫猶豫,仲蘭當即回應。但她很快就想到什麼,急忙補充道:“還有20%的銷售分成。”
“沒問題。”
陸晨答應的也很爽快,雖然有些溢價,但憑借這首歌質量,他覺得值。
在華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製下,所有音樂作品都可以在官方平台發布銷售。如果歌手是有公司的情況下,正常規則是一首歌下載銷售為1元,其中一半是公司所有,剩下5分中則是給作詞、作曲、編曲、歌手來分成。
而這些人中,其實歌手分的是最少的。除非等級突破到銀牌、金牌或者王牌級彆,才有可能分得更多比例。
但現在他不同,屬於獨立音樂人,少了公司層麵的分成,足以讓他讓利一些給作詞、作曲者。
可能會有人產生疑問,既然賣歌給獨立音樂人分成能多談,為什麼那些人還是更多跟娛樂公司合作。
對此原因其實也很簡單。
一首歌能火,銷售量增大,除了歌曲本身質量,更關鍵的就是宣傳。
宣傳成本向來是巨大的,並且不是光有錢就能做到,還得有靠譜的宣傳渠道資源等等。
而這一切,基本都掌握在娛樂公司手中。普通獨立音樂人想自我宣發,成本大不說。即便宣傳出去,有沒有人認識他都未必。這就會導致,銷售數據不行,那些厲害的作曲、作詞人就算分成拿得多,變向獲得的收益,反而不如正常與娛樂公司合作。
所以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歌手成名有一定積累後,才可能嘗試離開公司,成立工作室當獨立音樂人。這樣既能憑借自身名氣跟積累的財富、人脈去宣傳,保障銷售數據同時,自身獲得分成更多,利益最大化。
對於這些,查閱過無數與娛樂圈相關信息的仲蘭,其實也清楚。
但她之所以還願意賣,並且要求獲得銷售分成,主要就是因為……她相信前世地球文化的力量,搏一搏嘛。再者說,她也不是無情的人。陸晨的確在自己電影起步給予了幫助,投桃報李,自己幫下忙也沒什麼大不了。
畢竟就算這首歌真的砸了,沒有太多收益,自己至少還記得不少歌呢,以後再用就是咯。
二人又在電話中聊了一些細節,包括將完整的歌詞、曲譜何時給對方,發歌時間,銷售分成結算時間等等。
一切聊妥當後,跟上次一樣。
由陸晨去草擬合同,仲蘭確定沒問題簽過字後,銀行短信很快便響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