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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章 第二場結束(求收藏推薦)(2 / 2)

寫完論之後,看向判語五題,“判”相當於現在的判決書,判語就是對舉子入仕前進行一次官場應用文測試,有利於提高吏治水平,其中經濟、軍事、文化方方麵麵都有。

第一道判語為“失時不修堤防”,《大明律·工律》中有明確規定“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淹沒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連雨,損壞堤防,非人力所製者,勿論。”

堤防是由官府修建,而圩岸則屬於民間自修的水利工程,水利建設是提調官吏的職責之一,如果坐視不管或者維修不及時,根據損失大小,追究提調官吏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水利官員及其雇傭人員,如果是主觀方麵的過失,造成了損害水利工程的後果,那麼就依律判罰,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麼就不予追究。

判語的主要依據就是《大明律》、《禦製大誥》、《大明令》以及《問詢條例》,考生必須熟記其中的條款,如果在答題之中胡亂作答,即使科舉重首場,也有可能被罷黜的,明朝的士子們想要當官也不是隻要讀好四書五經便可以了,對於法律條文、時務都要有所了解,要全方位發展。

由於各種律、誥、令、條例實在繁雜,士子們也不要全部熟記,隻是其中常用的必須牢記,後麵一道判題為判“擅調軍官”,這題就是關於軍事方麵的。

李傑根據大明律中的規定,寫出一篇花團錦簇的錦繡文章,考試中的判語同實務中的判語相比,會更看重文采,更具有觀賞性。

隨後的三題判語同樣難不倒李傑,在公文寫作方麵他可是個小能手,記憶力出色知識儲備量巨大,寫出來的判語也是妙筆生花。

五道判語寫完時間不過晌午,答題質量、速度冠絕全場,一般舉子在寫判語時大多抓耳撓腮,冥思苦想,即使朝廷劃定了考試範圍,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這些律令還是太繁雜了,記憶下來頗為吃力,不是人人都像李傑這樣天賦異稟的,更可氣的是他還開了掛。

簡單的弄了點吃食,李傑開始寫最後一道題目,在詔、誥、表內科任選一道作答,之前做飯時李傑早已打好腹稿,選的是表“擬宋增置製舉六科群臣謝表”,考生要答好此題,便要對宋朝人才選拔製度有所了解,並對宋代的製舉情況較為熟悉,否則無從答起。

洪武年間便規定了考生答題:“如問錢糧即言錢糧,如問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勿在典實,不許敷衍繁文過當。”必須言之有物,文中所寫必有出處,不能胡寫亂答,考官也以此為評判標準。

李傑答完第二場所有題目,時間不過下午3點多,先是檢查一遍有無文字失格、忌諱之處,對於科舉老手來說基本上不太會犯這種錯誤,不過李傑還是耐心的檢查了一邊,然後將稿紙上的答案謄寫到正卷上,鄉試、會試上如果沒有稿紙,也是會罷黜的。

不過到了殿試上倒是沒有那麼嚴格了,錢福在殿試上回答策論題時,便沒有打草稿,後來還被欽點為狀元。因為殿試題目一般先由內閣大臣草擬,並於考前前一天報皇帝欽定,基本上杜絕了考題外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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