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說話間黃小胖也來了,當即懟道:“警方的活還輪不著你們乾。租了你們家的公寓出了這種事,三層樓的監控都壞了,你們需要道歉再給補償,而不是來審客戶!”
楊經理趕緊解釋,這麼做也是對租戶負責。但是談話中繞來繞去,味道是越聞越明顯,他就是希望何考承認前天夜裡是自己看花眼了。
哪怕何考隻承認一句有可能看錯了也成,原因也很好找,比如人剛睡醒還比較迷糊,又比如客廳裡沒開燈光線比較暗……至少不能確定看見那黑影拿著槍。
或者說那黑影手上拿著什麼東西,但他並沒有看清,隻是以為那是手槍。
因為何考在警察問詢時態度很明確,很堅定地認為看見了那條人影手中就是拿著一把槍,至於是真槍還是仿真槍,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楊經理在言語中給足了暗示,到後來乾脆就是明示了,隻要何考改口這麼說了,將會減免他的租金並給予其他方麵的補償。
但如果何考堅持不改口,其實芝麻公寓這邊也沒辦法,楊經理卻暗示,要勸他退租搬出去。至於理由嘛,可以在租房合同的條款裡去找,肯定能找到相應的內容。
比如就有條款規定,乙方不得以詆毀、造謠、歪曲、誇張及不當言論等方式,損害甲方的市場形象。
你沒看錯,在這份租房合同裡,何考居然是乙方!這多少違反了一般人的合同常識,在大多數情況下,購買方通常是甲方,銷售方才是乙方。
芝麻公寓提供的製式合同,就這麼把自己寫成了甲方。但這個問題無關緊要,重要的是其中某些條款可以怎麼掰扯?
何考自稱,半夜在房間看見有個人影拿著槍,假如是他眼花看錯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堅持這麼宣揚,算不算不當言論?
或者乾脆就是他在造謠呢?
這一點就很糾結了,要租售看雙方如何博弈,但這無疑會損害芝麻公寓的市場形象。主要那隻手槍太嚇人了,否則警方也不會搞出這麼大動靜,如今已掩蓋不住。
其實楊經理帶著小胡上門時,何考就覺得不太對勁。
芝麻公寓雖然隻是對外租房子的,但構架也是一家公司,設有銷售處、財務處、物管處、安保處、行政處等各機構。
登門了解情況,怎麼也得是安保處的人來,想安撫客戶,則應該是公司領導和行政處的人,怎麼是銷售處的登門,還帶著租房合同?
警方還沒說什麼呢,芝麻公寓這邊就希望他改口,甚至玩起了威逼利誘。但仔細想想,芝麻公寓確實有這方麵的動機,也有店大欺客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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