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臣…微臣……”
四川巡撫譚綸磕磕絆絆說不下去了。
當初奪情的時候,聖上和元輔可謂是力排眾議,為他爭取了施展才華的機會。
但在偽造奏疏案上,四川上下表現的散漫、不在意,和他有著脫不開的關係。
聖上提攜了他,他卻沒有表現出足夠的忠心,至少是有負聖望。
現在,聖上重提了丁憂守製的事,譚綸本該立刻順著聖言下,回鄉終製。
可偌大的朝廷,他沒有什麼依靠了,前裕王被逐國,作為試圖造反、逼宮的親王舊黨,能有今日地位已是不易,一旦離朝還鄉,三年之後,誰還知道譚綸譚子理是何人?
他還年輕,還不想就此斷絕仕途。
而譚綸,是內閣首輔大臣張居正昔日力薦的,在這時,張居正理應站出來為舊友說兩句,但在煌煌聖威下,猶豫不決。
就席的禮部尚書海瑞也在思考著是否出言替譚綸說兩句,譚綸的確有負聖恩,但出任四川巡撫後,剿匪、安民、清吏治、開財源,一省上下,無不交口稱讚。
同樣的道理,聖上待譚綸不薄,也待他海瑞不薄,如果聖上鐵了心讓譚綸離朝,他此刻出言,令聖上為難,那麼海瑞也有負聖恩了。
朝廷不缺好官,四川巡撫,也不止譚綸一人能當,聖恩在上,卻不能不還。
海瑞是坐亦難受,起亦難站。
內閣閣老、六部九卿大臣們的神情,被朱厚熜儘收眼底,笑道:“坐吧,坐吧。”
不論譚綸願與不願,盛筵結束回到館驛,為了孝名也好,聽懂了暗示也罷,都必須要上一道還鄉終製的奏疏。
對譚綸的奏疏,朱厚熜是會照準的,但三年後,譚綸還是會被起複,委以重任。
接下來的風雪三年,是對譚綸的磨煉。
“謝聖上。”
譚綸謝恩,頹然落座,一瞬間,仿佛失去了所有精氣神。
既然是冷落,朱厚熜也沒有再看他,順著往下看去,喚道:“吳時來。”
河南巡撫吳時來從椅凳上彈了起來,道:“臣在。”
呂芳敬上金杯酒,吳時來將之接過,還沒等喝,就聽到聖音,道:“你進京後呈上的那六條律法修改想法,朕看了,很好嘛。”
大明律規定普通百姓之家不允許豢養奴婢。
這是因為功臣之家可以得到朝廷賞賜的奴婢,而普通百姓應當自行勞作,所以不得豢養奴婢。
有違犯此律法的人都自稱是雇工,起初並未涉及到官員之家,畢竟,官員之家,豢養奴婢,是勢所難免的。
因此,吳時來建議,應該命令三法司酌情商議,無論官宦之家還是普通百姓之家,凡是簽訂契約並支付工錢、工作有年限的,按照雇工來論處。
如果工錢微薄、按日計算工資的,則按照普通人來論處。
如果花錢購買的奴婢年齡在十五歲以下,並且長期恩養,到了十六歲以上並婚配的,則視為子孫來論處。
如果恩養時間不長,未曾婚配的,普通百姓之家仍按雇傭工人來論處。
官員之家,則按照奴婢的法律來論處。
照此律法執行後,就從法理上,斷絕了官宦之家、百姓之家私養奴婢的合法性,不論是哪種方式,都將被問罪。
大明律規定盜竊三次的人應當處以絞刑,以曾經刺字為罪證。
但贓物的多少,會影響判決的輕重。
吳時來建議今後凡是遇到盜竊案件,三次犯罪都在赦免之前的,或者都在赦免之後的,都依照律法判處絞刑。
或者赦免前後所犯的罪行加起來達到三次的,都可以上奏請求皇帝定奪。
錄官應附在矜疑辨問的奏疏內,並與改判流放一並發落。
這相當於給所有大明朝人劃了個線,一生不能觸犯三次律法,如超過三次,就可能被處以極刑。
過去強盜肆意搶劫殺人,按照贓物的多少來擬定死刑,並且立即執行。
但為防其中有羅織罪名、胡亂抓人抵罪的情況,吳時來進言今後務必要詳細審查,如果贓物和證據不明確,難以立即決斷的,都擬在秋後處斬。
大明律規定同謀共同毆打他人,導致重傷或死亡的,動手打人的人判處絞刑,其他同謀者各自承擔罪責。
如果有兩三個人共同毆打一個人,各自都造成了重傷,難以確定是誰下的手以及誰是主謀或指使者,如果遇有在大牢中死亡的情況,就以這個死亡的人作為定罪的依據。
現在有些官員在遇到在家病故,且已過去數年的情況時,就將監牢中下手打人的人從輕發落。
這是用病死的人去抵償因毆打而死的命案,實屬縱容濫用律法。
吳時來提議,今後不得一概準許這樣抵罪。
在京城的惡逆和強盜真犯,即使在停刑之年,也會不時處決。
但凶惡到殺害父親的地步,即使立即淩遲處死,也仍覺有遺憾。
而在外地此類罪犯卻得以拖延時間,因為案件應當分類上奏,沒有單獨上奏的先例。
單獨上奏是表示情況緊急,分類上奏則表示情況較緩。
如果這類案件在外地拖延數年,讓罪犯在獄中病死,將如何平息神人共憤。
吳時來諫議,今後在外地,凡是遇到這類案件,禦史單獨詳細上報到都察院,都察院單獨上奏,隻要皇帝的批複一到,就立即處決。
對於已死的罪犯,由府州縣戮其屍體。這樣,才能使刑罰得到公正的執行。
上麵五條律法的修改,朱厚熜甚至都能照準,而第六條……大明律規定偽造各衙門印信的人應當斬首。
吳時來則諫言,如果是私自鑄造銅鐵印信,必須斬首。
如果僅是篆文印章,但材質並非印信,則不能稱之為偽造,要改為描摹印信充軍的處罰。
今後偽造印信的人犯,如果是用木石泥蠟等材料製作的,隻按照描摹印信的條例來處罰,如果再犯則擬斬首。
偽造印信並使用的,如果隻使用了一次且贓物不足以判徒刑的,也按照盜竊罪來論處。
如果再犯則按照條例,三犯則按照法律來論處。
看上去,這不過是寬鬆了些律法。
但偽造奏疏案中,冒充刑部尚書潘恩名義的印信,就是木石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