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7日上午7時45分,河南省許昌市八一路東段北側文峰城市信用社儲蓄所女營業員何玉琴、辛華、陳麗琴等準時到單位上班。打掃完衛生以後,便等待運鈔車的到來。大約在7時48分運鈔車到了,司機丁文義下車打開後車箱,與押運員王保剛一起從車上抬下一裝滿現鈔的鐵皮箱,何玉琴等三人迎上前接過了鐵皮箱,迅速送往營業室。
正在這時一高一矮兩名持槍歹徒突然出現在他們麵前。一名罪犯瘋狂地朝營業室衝去,搶到了皮箱;另一名罪犯在營業室外麵,用獵槍頂住司機丁文義的頭部,逼著他把後車廂的蓋子打開。丁文義隻好打開了車蓋,一隻更大的盛款箱又被這個罪犯搶了過去。
兩罪犯攜款箱正準備逃走時,又喪心病狂地朝倒在地上的王保剛背部開了一槍,然後竄過馬路,沿著儲蓄所斜對麵的北關東街二巷向南倉皇逃竄。
當逃至北關東街二巷與和平巷交叉口時,兩名犯罪分子用獵槍射擊鐵皮箱上的鐵鎖,欲將兩隻箱子打開。在射擊第二隻箱子時因槍發生故障,箱鎖沒被打開。兩犯不敢在此地久留,隻慌忙地把已打開的大箱裡的226萬元現金裝入事先準備好的編織袋內,騎上自行車遠逃。
案發後10分鐘,許昌市公安局範副局長、王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兼魏都分局何局長火速到達案發現場,並迅速調遣警力,設卡堵截;武警中隊也迅速集結待命;交警、巡警奉命封閉了出市的各交通要道;派出所負責把守路口;防暴隊則控製了案發現場。五部巡邏車待命在現場周圍的要道口隨時準備出擊。
偵查人員到達現場後,迅速展開了現場訪問。驚魂未定的營業員們敘述了案發經過。隨後,偵查人員又走訪了周圍的群眾。根據24名目擊者反映的情況,偵查人員初步勾畫出兩名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征:兩人中一高一矮,較高的約178,27、8歲,大眼睛,高鼻梁,體態均稱,皮膚較白,長發分頭。操河南口音,戴墨鏡,槍擊動作嫻熟。矮個身高172米,中長發,體態中等,亦戴墨鏡。
經對現場分析,偵查人員認為:作案分子對銀行送款、取款時間、途徑路線有較確切的了解,熟悉現場周圍的地形和逃跑路線,搶劫目標準確,作案後很快騎自行車潛入市區。極有可能尚未出市,隱藏在市區。
據此,在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和調查訪問的基礎上,立即組織目擊證人赴省廳對行搶罪犯進行模擬畫像。然後將摹擬的罪犯畫像迅速翻印3000份,連夜發至各參戰乾警和有關方麵。
此案在許昌市引起了轟動。6月8日深夜,負責領導偵破此案的市公安局副局長組織偵查人員分析案情,經過仔細分析後大家一致認為:
1、犯罪分子操許昌口音,排除外地人作案;
2、作案時間正選擇在運款車卸款,工作人員疏於防範之際,說明是早有預謀作案;
3、作案地點選擇在市區邊緣、周圍人員稀少、且距幾條小巷較近的位置,得手以後便於迅速潛入小街小巷,容易擺脫機動車輛的堵截、追擊,便於逃竄;
4、罪犯作案時使用自行車,這說明他們住所距現場不會太遠,很可能是許昌市區的人,或者在許昌有藏身的地方;
5、從現場提取的小口徑子彈殼來看,與許昌市1994年“12·25”案件被盜走的小口徑運動步槍的子彈相同;
6、整個作案過程僅為4分鐘,且環環緊扣,這進一步說明罪犯事先經過了踩點和精心策劃,係有計劃、有準備的預謀犯罪。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認定犯罪分子是兩個作案老手,所以初步決定以案發現場為軸心,向市區輻射,廣泛搜尋案犯蹤跡。
20多天過去了,排查工作仍在緊張地進行著,但一直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線索,案件偵破進展遲緩。
由於此案的偵破一時陷入了僵局,參戰乾警各個心急如焚。河南省公安廳、許昌市公安局領導也多次過問此案並對偵破工作予以指導。
6月28日晚,偵查人員再次召開了案情分析會,他們結合許昌市一年來發生的一係列案件,大膽地做出了將9起相類似的案件並案偵查的決定。為了給並案偵查提供科學的、可靠的依據,又很快找出了九起案件並案偵查的十點依據:
許昌市近一年來發生了9起盜槍、持槍搶劫大案。其中有:
1994年12月25日淩晨2時許,許昌市體校射擊訓練倉庫中的小口徑步槍、手槍被盜4支,子彈9000發;
1995年2月19日淩晨4時左右,許昌縣石油公司加油站營業室被兩名持槍歹徒搶走現金9000元;
1995年4月3日淩晨2時,漯河市漁獵商行被兩名犯罪分子撬門入室,盜走五連發獵槍一支,16號槍彈一箱。
……
偵查人員認定這九起案件係係列作案,每次作案均為兩人,兩人的體貌特征都是一高一矮;從作案分工上看,每次都是以高個為主,矮個的從旁協助;而作案時的交通工具也都是自行車或摩托車;侵犯目標多是銀行或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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