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理所應當。
仿佛真的是有法律依據一般。
聽到濱野這樣表態,宮川整個人一時間甚至愣住了。這種行徑怎麼可能有法律依據?這明顯是排除市場競爭的嚴重違法行為。麵前的這位公職律師,怎麼能夠大言不慚地說這些行徑都是在依法辦事。
濱野露出著帶有殺機的笑容,說道:“關於分支機構的問題。宮川律師,我想告訴你,《市政采購監督法》明確列明,參與市政采購的必須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機構。然而,分公司與總公司不同。分公司僅僅隻是一個分支機構,它不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在此基礎之上,分公司當然無權參與涉案高新園項目的責任。”
濱野的論述抓住了一個要害。
分公司隻是一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本身是無法獨立承擔責任的。
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隻有總公司。
既然如此,新宿區市政廳排除升宏機工有限會社的新宿分社參與投標,何錯之有?
隻是在一瞬之間,這位公職大律師立刻從宮川的觀點找到破綻,猛地撕開一個口子。
這不公平的做法,竟然真的被找到了所謂的法律依據!“等等!”宮川有些難以置信,隨後立刻反駁道,“濱野律師,你這是在曲解法律。分公司同樣有營業執照和獨立的工商登記!它同樣也是作為一個商事主體,在參與市場活動。從工商管理的角度看,它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
“而且從民事訴訟法的角度上,分支機構一樣可以作為獨立個體參與訴訟。即使是從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上看,也僅僅隻是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需要總公司承擔責任。無論是從工商管理的角度,還是訴訟資格,還是從責任的承擔方式,分支機構都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參與采購和投標!”
濱野表示無可奈何地聳了聳肩,“宮川律師,說到底,這也僅僅隻是你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民法典明確規定,分公司不是獨立個體。因此,我們按照民法典的原則,遵守市政采購監督的規定,拒絕分支機構參與招投標,完全符合法律。倘若,我們允許分支機構參與投標,那是不是又意味著,其他人又會來投訴我們市政廳,應當不允許分支機構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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