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閣下,合議庭的各位法官。”
“在一審的判決中,對於‘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存在明顯的誤判。”
“第一,在本案中,兩人原先互不相識,隻是因一點口角發生過爭吵行為。”
“甚至在被群眾勸解後,我方當事人也並未放在心上。”
“案發當時,是邱光偉主動攔住去路,且率先持刀對朱大昌進行的揮砍。”
“第二:我方當事人朱大昌並沒有故意去尋找凶器,而是在躲避對方的匕首揮砍的情況之下,無意之中看到了放在地上的廢棄水管,拿起進行自衛。”
“並且揮舞的最初目的,隻是為了打掉被害人邱光偉手中的匕首。”
“防止自身進一步受到傷害。”
“可是由於沒把握好角度,這才造成了對方死亡。”
“故此,並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中的主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健康的損害,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在邱光偉倒地後,我方當事人並沒有逃逸,甚至還主動上前進行救治。”
“在對警方的供述中,同樣強調了此事,並且有當時的監控視頻為證。”
“基於以上理由,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後,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
金勝這一招,嚴格說起來,算是鑽了法律空子。
利用章權的上訴狀達到了上訴的目的,然後開庭就變更訴訟請求。
甚至新的上訴狀裡麵,在最後的請求部分,也在偷小雞。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二審上訴狀中,必須寫清楚上訴請求?。
金勝寫是寫了,乍一看絕對符合要求。
但是仔細一推敲,辯護的意圖就很模糊了。
因為沒有明確,請求了哪一方麵,到底是‘無罪’、還是‘罪輕’。
在金勝的心裡,隻要能打掉‘故意傷害罪’,並提出了能減輕處罰的有利點就行了。
那麼新的認定,就指定不會是更加嚴重的罪名了。
最多也隻是一個‘過失致人死亡’,還能適用罪輕原則,三年以內就很合適。
甚至就連‘正當防衛’也不是沒機會。
搏一搏、單車變摩托。
其實說穿了,如果邱光偉當時沒有退那一步,繼續上前攻擊的話,章權在一審的時候肯定已經打贏了,早沒金勝什麼事了。
“咚”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環節。”
主審法官王雲友宣布進入了下一環節後,轉頭看向了金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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