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刑法》的第十八條中有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且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抑鬱症本身並不能直接減輕或免除犯罪處罰。
但在具體案件中,法院可能會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犯罪行為的性質,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甚至在刑罰執行期間,抑鬱症患者也有可能通過認真遵守監規和接受教育改造等方式獲得減刑的機會。
好家夥,對方這是隱晦的給主審法官施壓啊!
鑒於這個案子的特殊性,再加上積極賠償、公開道歉、認罪認罰,緩刑的可能性很大啊!
確實有點水平。
合議庭的幾個法官小聲的商討過後,由主審法官開始發言。
“經合議庭商議,暫時接受這一份證明,會在庭審後進行求證。”
“被告辯護律師,你還有其它問題嗎?”
對方很乾脆的搖了搖頭說道:“沒有了。”
這時候,主審法官乾脆也不問東方明這邊了。
畢竟人家對你提出的證據全都認可了,那還有什麼好說的。
相當於把東方明在這一階段所有的準備全都給憋死了。
根本就不給你發揮的機會。
“咚”
“下麵進入法庭辯論階段,首先由公訴人就定罪和量刑問題發表公訴意見。”
東方明整理了一下思緒,開始發言。
“被告人韓再興,其故意阻擋救護車的行為,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的發生,雖然不是由韓再興直接導致的車禍所引起,但是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權。”
“如今,徐珂已撒手人寰,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就此破碎。”
“其父母白發人送黑發人,其丈夫陷於悲傷無法自拔,其年幼的一雙兒女也在今後的成長中,失去了母親的陪伴。”
“這種傷害是無法估量的。”
“談到本案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性,也是極其深遠的。”
“我國為什麼在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時候,把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列入特種車輛。”
“規定了這些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享有優先通行權,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那是因為它們承擔了特殊的意義,保障社會的安定、平和。”
“故此,為了防止同類的悲劇不再發生,為了更好的構建文明、禮讓的道路環境,懇請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這個量刑的建議倒是有點奧妙,直接卡在了節點上。
‘過失致人死亡罪’有兩個量刑標準,一般情況下,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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