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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 / 2)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

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將與人計之;眾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儘令斬決。”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詔令鞠其獄。蘊古言:“好德癲病有征,法不當坐。”太宗許將寬宥。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斬於東市。

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五覆奏,自蘊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甚美,可以規誡。其詞曰: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辟作福,為君實難。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豈知事起乎所忽,禍生乎無妄。

故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於己,推恩於民。大明無偏照,至公無私親。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禮以禁其奢,樂以防其佚。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蹕。四時調其慘舒,三光同其得失。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律。勿謂無知,居高聽卑;勿謂何害,積小成大。樂不可極,極樂成哀;欲不可縱,縱欲成災。

壯九重於內,所居不過容膝;彼昏不知,瑤其台而瓊其室。羅八珍於前,所食不過適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勿內荒於色,勿外荒於禽;勿貴難得之貨,勿聽亡國之音。內荒伐人性,外荒蕩人心;難得之物侈,亡國之聲淫。勿謂我尊而傲賢侮士,勿謂我智而拒諫矜己。

聞之夏後,據饋頻起;亦有魏帝,牽裾不止。安彼反側,如春陽秋露;巍巍蕩蕩,推漢高大度。撫茲庶事,如履薄臨深;戰戰栗栗,用周文小心。《詩》雲:“不識不知。”《書》曰:“無偏無黨。”一彼此於胸臆,捐好惡於心想。眾棄而後加刑,眾悅而後命賞。

弱其強而治其亂,伸其屈而直其枉。故曰:如衡如石,不定物以數,物之懸者,輕重自見;如水如鏡,不示物以形,物之鑒者,妍蚩自露。勿渾渾而濁,勿皎皎而清;勿汶汶而暗,勿察察而明。雖冕旒蔽目而視於未形,雖黈纊塞耳而聽於無聲。縱心乎湛然之域,遊神於至道之精。扣之者,應洪纖而效響;酌之者,隨淺深而皆盈。

故曰:天之清,地之寧,王之貞。四時不言而代序,萬物無為而受成。豈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吾王撥亂,戡以智力;人懼其威,未懷其德。我皇撫運,扇以淳風;民懷其始,未保其終。爰術金鏡,窮神儘性。

使人以心,應言以行。包括理體,抑揚辭令。天下為公,一人有慶。開羅起祝,援琴命詩。一日二日,念茲在茲。惟人所召,自天祐之。爭臣司直,敢告前疑。太宗嘉之,賜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貞觀五年,詔曰:“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雲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審思,三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又手詔敕曰:“比來有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惑恐有冤。自今門下省複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錄狀奏聞。”

貞觀九年,鹽澤道行軍總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違李靖節度,又誣告靖謀逆,減死徙邊。時有上言者曰:“甑生舊秦府功臣,請寬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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