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友好的溝通,“洛家姐弟”達成了一致協議,隻是情況稍微特殊一點。
眾所周知,大多數唱民謠的都很“窮”,除非名滿天下。
洛莉雖然年輕,但在民謠圈子知名度可不低。
若不是因為這次《音為愛》的邀請,她在整個炎夏歌壇之中,還真沒多大名氣。
所以,相比歌壇明星來說,洛莉也很“窮”。
兩首歌,合約有效期均為10年。
“租賃費”每年合計100萬,“物管費”每年合計20萬,每年總價120萬,每年付一次!
要是洛莉一年連100多萬都賺不到,乾脆就彆當“明星”了。
有人會問了,為什麼洛淩還要設置為“租賃費”和“物管費”,直接打包價不就行了嗎?
不行!
有些費用,可以少給或不給,但不能不收!
創作者的分成,是必須存在的!
哪怕是弄虛作假,象征性都要給,這是規矩!
其次,洛淩每年要收“物管費”還有另外一個原因——讓歌手好好唱,好好活。
某個歌手將洛淩的某首歌唱火了,但突然因為某些原因被公司封殺,完全不給演出機會。
沒關係,“物管費”的另一層意思,就是這首歌合約期內的改編權、翻唱權,你餓不死!
不能登上舞台又何妨?
隻要歌曲足夠好足夠火,如果出現在大型舞台,每改編一次或翻唱一次,給個幾萬塊不過分吧?
一年隻要能轉讓個五六次,那也是幾十萬,過點“辛酸明星”的生活,也能活下去是吧?
更何況,你還可以全國各地打假打侵權,一打一個準!
洛莉和朗格算了算總價,一首歌10年600萬,貴是貴了點,但可以每年付一次,思然夠意思了。
而且彆說10年600萬了,加入了這兩首歌的專輯一上市,一年跑不夠6000萬都算我嗓子不好。
更何況是授權給本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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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莉還悄咪咪給洛淩八卦了一下。
舒新兒和黃進,吵得很凶。
搖滾和戲曲的結合,炎夏不是沒有先例,但時間太倉促,黃進的實力不足以完成本次創作。
洛淩聳聳肩,表示與自己無關。
大家萍水相逢,連點頭之交都算不上,關我屁事。
洛莉看向了朗格。
朗格平淡如水的麵龐之上,竟然有些不好意思:“能不能勞駕你給思然帶個話,幫忙給譜個曲?”
額,這彎彎繞還真是九曲十八彎。
洛淩笑道:“詞已經寫好了?”
“對。”朗格雖然有些羞愧,但還算坦然,“看了《音為愛》大綱之後,我就提前準備這一期的創作了。但……實在不擅長。”
洛莉也補充道:“彆說他寫了,我的聲線,估計也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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