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既然自首這條路走不通,就隻能看最終法院認定的具體金額了,如果金額能在60萬以下,根據你的情況,我也是有信心讓你有機會判緩刑的,這點我先給你吃個定心丸,理由呢,我也簡單跟你說下:
第一,你的案件涉案事實已基本查清,證據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毀滅、偽造證據,乾擾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你也能如實供述向客戶收受回扣的事實,你收取回扣的銀行卡都已經被凍結扣押,違法所得也會全額退出,你的積極賠償,雖無法取得公司諒解,但這不影響你自己本身具有明顯悔罪表現的態度。
其二,你的案件沒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非公受賄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主要是妨害公司企業內部的管理秩序,現單位已經對你做出開除處理,你也不再具有實施新的犯罪的社會危險性。
其三,你此前無違法犯罪前科,有固定住所,判緩刑也並不會對你所居住的社區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你完全符合且具有判緩刑的條件。當然了,這所有的一切都要建立在最終認定的金額在60萬以下。對於這個涉案金額你有信心嗎?”律師問道。
“這個的話,我之前梳理出來的那些資金往來,裡麵是有完全出於職務之便收受的客戶的資金,但也還有一些我工作範圍之外的、付出勞動得來的勞務報酬的部分,這兩者您那邊辯護起來有壓力嗎?”寧致遠問道。
“我認真看了你所有的分類,很詳細,每一筆資金往來發生的類彆、具體情境、收入來源及入賬金額和和入賬的渠道等都一一說明了,你確實很厲害啊,足足涉及了十幾個客戶六十多筆交易,每一筆都如此的清晰,本身就很有說服力了,當然這隻是數據上的說服力,和邏輯上的說服力是兩碼事,但可以增加法官對你能力的認可,這點也很重要的。
辦案講究的是邏輯,法官最後也會根據所有證據能形成的邏輯來判罰,我隻能說在邏輯上有很大的壓力,因為所有的客戶在好口供上都一致的說是出於你的脅迫才給的錢,本來就算有一個客戶有相反的口供我們就可以有勝算的把握了,可一個都沒有,這個我等會跟你細說。
但就算是這樣,現在承辦遞交給檢察院的是174萬,因為裡麵你說的,有你個客戶一起出資開店的,還好你的出資也是通過銀行卡轉賬的,這就是客觀證據,來印證了你資金往來的主觀意圖,這樣你所列出的有些資金往來是合夥開店的分紅就有了說服力,檢察院對這些資金往來不能算作你收受客戶好處費的邏輯也是認可的,這種情況的明細總共是23萬,這樣在檢察院那邊的金額就是151萬。
剩下的就是你所說的兩種情況,完全因為職務之便的是82萬,所謂勞動報酬的是69萬,這樣就算是我們能讓法院認可,最好的情況也就是82萬了,這個金額是沒有任何辦法(除了有自首情節可以降一檔之外)去爭取緩刑的。
但這裡麵有一點是對你有利的,那就是所有的客戶都沒有提你跟他們合夥開店這件事,但你通過自己的證據鏈條證明了有這件事且檢察院也認可了,那這無形之中會讓法官對客戶的口供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產生疑問,那反過來法官就會對你所說的事情雖然沒有確切證據的前提下也會有幾分信任度而不會全部否定,這樣的話我們的辯護意見能被采納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律師分析道。
“好吧,我知道了,反正辯護的方向不變,就是要把資金往來的事實情況說清楚,這是我從頭到尾必須堅持且矢誌不渝的,由法官去做最後判斷好了,隻是在金額上我再去好好梳理一下。你剛剛說沒有一個客戶在口供上提到我在工作之外對他們進行的幫助對嗎?”寧致遠不解的問道,因為在他心裡,最起碼有一個人應該會說事實的。
“好,那接下來我就跟你說下我看到的卷宗,裡麵有承辦到你負責的區域找客戶錄的口供,承辦總共找了7個客戶,因為承辦遞交的文件上涉及到的總計有12個客戶,這樣如果有7個客戶所說的口供都完全一致的話,基於節省辦案成本的考慮,就沒必要全部錄口供了,現在看來,所有這7個客戶都一致的表示隻所以跟你有那些資金的往來,都是迫於你在這個職務上,不給你的話沒有辦法,這就反過來證明了你是利用職務之便而非其它拿到的錢,那就是非公受賄,很簡單的,從邏輯上講沒有任何問題,可以很快結案的。
當然,除非你自己能找到涉案的沒有錄口供的客戶,他們能說出些不一樣的東西來,那案子就有轉機了,誰主張誰舉證嘛,這個道理你肯定懂的。”律師說道。
“好的,我明白了,承辦找的都有哪七個客戶?”寧致遠急切的問道。
“有這七個,我跟你說一下,律師念出來七個客戶的名字,果不其然,怕什麼來什麼,寧致遠期待的一個客戶的名字不要出現在上麵可卻實實在在的出現在了上麵,他內心的希望就熄滅了一半了。
還要跟你吐槽一下,這個口供,承辦在錄的時候其實是有問題的,他們是引導性的審問,你看都是這樣的套路:首先問客戶認識你嗎?客戶回答認識。
他們就接著問,你們是什麼關係?客戶說你是公司區域經理,負責管理他們。在接下來承辦就問,你給他錢是因為他是區域經理嗎?客戶回答,是的。好,結束,所有七個客戶都是這樣的模式。
可雖然這種提問式引導性審問,比正常的讓客戶自己述說型的審問而言在程序上有很大瑕疵,但真的指出這個問題的話,承辦也完全可以用這是辦案手段搪塞過去,在這個上麵死磕意義不大,主要是你想想有沒有客戶願意把你幫他們在工作之外的勞務事實講出來,如果有的話,那問題就簡單了。”律師說道。
“我之前讓我哥聯係客戶當中的W先生,W先生雖然在公司上屬於客戶,名下有一家門店,但他隻是用來掛個名的,實際跟門店沒有任何的關係,這家店是我跟另外兩個同事(目前他倆已從公司離職)合夥開的,為了規避公裡裡員工不能自己開店的潛規則(關於這點公司並沒有紙質版的明文規定,讓員工簽字什麼的,就隻是口頭上說說而已),當然還是保險起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就找了個人掛名而已。
這家店完全是我在工作時間之外,每天晚上都去合適的商圈考察,確定了商圈確實有潛力以後,又經常去尋找有沒有合適的門店出來,再到有了合適的門店我再約房東洽談租賃事宜,再到最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都是由我一手包辦的,就連房屋租賃合同上的名字都是我的,所有工作準備好之後,另外兩個同事就負責後期的運營管理,我占25%的股份,按比例出資,後期按比例分紅。
其它的客戶也就算了,我跟這兩個同事可是有五年多的交情了,從五年前大家一起進入公司就認識,都是很好的無話不說的朋友,找他們做個證,說明我是真的有利用工作之餘去付出勞動獲取正當的勞務報酬的,這件事我哥有給你回複嗎?”寧致遠問道。
“我來之前你哥專門跟我說了這件事。你哥很早就打去電話約他見麵聊一下,他沒同意,就在電話裡聊了一下。他的意思是公司領導跟客戶已經表達過你的這件事的態度,我們讓他做的這件事有很大的壓力,畢竟他還要在公司的名下繼續做生意,不想給自己惹不必要的麻煩。
你不是也早就猜到他肯定會這麼說了嘛,你哥就按你說的,公司跟客戶都是有加盟合同的,上麵對於門店的貨物供應、運營管理都是有規定的,按合同辦事,有合同在就算你站出來了說明下,第一你不是公司的客戶,從這點上講你跟公司沒有任何實質關係;第二,門店方麵你有加盟合同,隻要你的店已經開了,公司也沒有理由和權力隨便關停你的店的,要是這樣的話公司反而要賠償一大筆違約金,所以根本不可能的,那也就是說沒有什麼可害怕的,但是他就說了一句不好意思,就把電話掛了。
後來再打電話就一直不接了,發短息也不回了。就是這麼個情況。而且門店的分紅這兩個月也沒給了,很明顯,人家就是要跟你涇渭分明劃清界限了,你看我們還有必要去放低姿態求人家嗎?”律師說道。
“世態炎涼啊,嗬嗬。”寧致遠搖了搖頭。
“我這麼跟你說吧,不是世態炎涼,是你太天真了,你都做到了區域經理的職位上,這點人情世故還看不透嗎?也難怪你這個案子這麼簡單,資金全部都是轉賬,這就像犯罪分子在法律麵前裸奔一樣,簡單的讓人感到不可思議,你是真的覺得這些錢是理所應當收的還是真的說根本不知道這是在犯罪?
我之前接觸的案例,彆人就算被抓了,要麼人家收的是現金,客戶沒有一點證據,除了嘴上說說;要麼就是錢已經全部轉移了或者揮霍了,也不像你這樣都躺在銀行卡裡還被承辦凍結了,你這個真的是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