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二月,林義龍除了在自己律師網站**文外,就在忙許振坤和薩曼莎的離婚事宜。
儘管許振坤即將離婚的妻子卡洛琳對許振坤的財產去向不服,但她仍然沒有辦法給出證據證明“林義龍的財產就是許振坤的財產”,隻能按照之前的協議與許振坤簽名離婚了事;薩曼莎這邊,還在繼續就關於婚姻贈予財產與撫養權的問題進行溝通,但也不算有什麼問題。
【解釋一下,儘管不列顛民事程序奉行“三審終審”,比民法法係的“二審終審”多一審,看似更麻煩但實際上更簡便。不過不列顛或者其他普通法係的上訴規則並不遵循民法法係上訴規則中的“當事人主義”,是上級法院進行預審完畢後才開始進行正式審理,而且就算是正式開庭也隻是審查法律適用而不對案件事實進行審理。】
這其中涉及到的婚姻財產問題有些不直觀。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作為丈夫的許振坤是有必須要向法庭公開他的財產和財產適用。這一點無論是林義龍還是許振坤都不會作假,就算是信托點受益份額也直接填寫。
可問題就出在這“受益份額”上。
許振坤可以很隨意地申報了自己位於澳洲的房子以及不到萬鎊的現金存款。“收益份額”在他的財產下,隻有是可以不分的“區區”6000澳元養老金。
在林義龍的精巧設計下,許振坤的財產份額通過“回收權”被保護了起來——許振坤把他大部頭的財產通過持股股份的形式“捐給了”一個扶植本地水果生產的澳洲私人教育“慈善基金”用於籌款。
這樣來說,許振坤之前的大部頭的財產對他個人來說他不是“受益權人”,而是“慈善目的”。但事實上許振坤可以通過這個基金給自己報銷生活費和差旅費,而且為這個基金的運作“持續提供建議”。
這個基金的運作條款最重要的部分是許振坤可以以每年審議形勢,向基金會以一便士價格回購他的全部財產份額。
順便一提,這個基金的管理人是許振坤的父母,提供建議的擔當律師是林義龍——林義龍之前稱為許振坤的財產“留給父母”,就是這麼來的。
這樣,許振坤除了他在澳洲婚前購買的公寓,還真是一個“窮鬼”。
總之,不能說許振坤沒有如實地向法庭進行收入和財產申報,隻不過各有各的情況罷了。
更不利的是,因為之前林義龍為許振坤墊付了部分生活費,這部分負債也需要夫妻兩人共同承擔——麗娜需要要承擔的金額為36萬鎊中的11萬鎊。
“可是你之前說如果我們簽署協議,你可以不要這筆款項的。”麗娜發現自己沒能得到足夠的贍養費,反而成了債務人,內心是絕望的。
“你打破了協議,不是麼?”林義龍道,“我的當事人為了能加速離婚過程,選擇協商解決,不是貴方簽完協議卻不按照協議安排而堅持索要巨額贍養費才導致這種情況發生的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