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從世界上消失,要不把一切贏回來。
他隻是想把一切贏回來,采取的方式是,變成一隻魔鬼,但其實偶爾我也能看到他什麼都不想,發著呆的樣子,就好像從前的他一樣。
隻是,人最不能做到的是,回到從前。
給做壞事的人描述他的主觀心理,仿佛是在為他脫罪?
可是是否有罪,誰又能定義呢?
罪這種東西,本來就是人為的。
人依據自己的需要製定的,違反某種規矩,就是罪,就要受到懲罰,這樣他就不敢再壞規矩了。
看到壞規矩的人受了懲罰,看熱鬨的群眾自然也有害怕的心情,不敢輕易去破壞規矩。
所以,罪,就是破壞某些人製定的規定,那某些人是誰呢?是有能力的人,是掌控一切的人,是勝利了的人。
所以,說起來我們真沒資格給彆人定罪。
記得之前我想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好奇翻著刑法書,才發現人類自欺欺人的理論越發精致了,後來我去了一趟法院,有個短頭發女孩給我留下了很濃厚的印象。
我是她麵前的電腦屏幕,她是辯護人,對了,說人話就是,給大眾認為的‘罪犯’辯駁的人,但其實在審判當中‘罪犯’這個詞是不能用的,我們隻能用‘被告人’,因為這裡的法律寫得很清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當然在很久以前,一般你被抓了,在公堂上跪下那一刻,你就是罪犯了,認罪隻是時間,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呢?
後來有個人叫做貝卡利亞,他講了一段好像很厲害的話
‘在法官判決以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隻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他弄了個好像很厲害的詞,叫做‘無罪推定’。
我眼前的女孩子在溫暖台燈下徹夜徹夜地研究這些精致的理論,然後她那天在為她的委托人做一件似乎很厲害的事情,叫做‘無罪辯護’。
就像是大聲告訴彆人,我的當事人沒罪,而且我告訴你為什麼沒罪,當然,她其實並不大聲,但是聲音很讓人舒服,卻不是犯困那種,也不是激昂演講那種。
隻是,在告訴我麼什麼而已,她,正在嘗試在規則內取勝,現在走到了最後陳述的時候
“首先,我們對這個悲劇深感遺憾,沒人願意發生這樣的事情。我方當事人在意外發生之後,在自己受傷的同時,依然不忘察看和照料一同倒地的死者,他已經在他的知識水平和能力範圍內作出最大的補救措施,他並沒有接受過相關的醫學培訓,也沒有處理過傷員的經驗,當下醉倒的死者倒地之後並無任何外傷痕跡,仍然具有呼吸甚至打呼嚕,在他的認知裡是屬於不會後致命危險的情況,同時我方當事人是並不知曉死者曾經做過割膽手術,在死亡原因上”
是我一大堆不懂的術語,我開始有點困,屏幕亮度有點降低:
但我努力地想要繼續聽完
“同時,公訴方的幾位證人的供詞,所陳述的情況有著明顯的矛盾,當晚第二現場的房門到底有沒有被鎖上,房間裡給死者熱敷頭部的毛巾是否染血,120是誰撥打的,證人的表述是不一的。而證詞裡提及的走廊攝像,公訴方並沒有。還有,當晚也有一個在場者,但是卻沒有這個人的筆錄。公訴方所還原的所謂案件事實並非有百分百證據支持,其中支持公訴方認定的事實的大多為口供。”
其實我不了解案情,但是這個女孩篤定而認真的樣子,讓我感覺在看電視劇,屏幕又變得亮一點,似乎想要為她打一下光。
“至於現場勘驗報告裡提及的在第一現場發生的碰撞事故,報告指出在違章停放的小貨車上存在有刮痕,在涉事電動車前擋板上也檢出了小貨車的油漆,以及地上的刹車痕跡,但是並沒有當時的錄像,而起訴書裡說的超速也隻是從我方當事人的表述裡推測的,結合死者的身體狀況,那時發生的碰撞意外並不就是導致死亡的必然原因”
“公訴方所認定的事實裡,根本就存在諸多疑點,而證據也不充分,不足以構成完整的證據鏈,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不是去針對疑點去展開深入的調查,而是對我方當事人采取誘供的行為,這是不符合規定,並且對我方當事人十分不公平。”
“綜上所述,這個認定案件的證據不足,事實不充分,當案件存在合理疑點時,疑案應作無罪判決,我方當事人並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請合議庭認真考慮我方答辯意見,做出公正的裁判,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我不知道後來審判的結果是怎樣的,但是在那個下午,那個女孩說服了在場的許多人,依照法律去說服,依照事實去說服,在規則內取勝,也許,她已經做到了吧。
不是有句老話,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