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七
貞觀十四年,太宗因修禮官奏事之次,言及喪服,太宗曰:“同爨尚有綛i?
之恩,而嫂叔無服。又舅之與姨,親疏相似,而服紀有殊,理未為得。宜集學者
詳議。餘有親重而服輕者,亦附奏聞。”於是侍中魏征、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
議曰:
臣聞禮所以決嫌疑,定猶豫,彆同異,明是非者也。非從天降,非從地出,
人情而已矣。夫親族有九,服術有六,隨恩以薄厚,稱情以立文。然舅之與姨,
雖為同氣,論情度義,先後實殊。何則?舅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
族,姨不在焉,考之經典,舅誠為重。故周王念齊,每稱舅甥之國;秦伯懷晉,
實切《渭陽》之詩。在舅服止一時,為姨居喪五月,循名喪實,逐末棄本。蓋古
人之情,或有未達,所宜損益,實在茲乎!
《記》曰:“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也;嫂叔之不服,蓋推而遠之
也。”禮:繼父同居,則為之期;未嘗同居,則不為服。從母之夫,舅之妻,二
夫人相為服。或曰,同爨緦。然則繼父之徒,並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輕在
乎異居。故知製服雖係於名;亦緣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
劬勞鞠養,情若新生,分饑共寒,契闊偕老。譬同居之繼父,方他人之同爨,情
義之深淺,寧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愛之同於骨肉;及其死也,則曰推而遠
之。求之本原,深所未諭。若推而遠之為是,則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為是,
則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其義安在?且
事嫂見稱,載籍非一。鄭仲虞則恩禮甚篤,顏弘都則竭誠致感,馬援則見之必冠,
孔伋則哭之為位。此並躬踐教義,仁深孝友,察其所尚之旨,豈非先覺者歟?但
於其時,上無哲王,禮非下之所議,遂使深情鬱乎千載,至理藏於萬古,其來久
矣,豈不惜哉!
今屬欽明在辰,聖人有作,五禮詳洽,一物無遺。猶且永念慎終,凝神遐想。
以為尊卑之敘,雖煥乎大備;喪紀之製,或情理未周。爰命秩宗,更詳考正。臣
等奏遵明旨,觸類旁求,采摭群經,討論傳記。或引兼名實,無文之禮鹹秩,敦
睦之情畢舉,變薄俗於既往,垂篤義於將來,信六籍所不能談,超百王而獨得者
也。諸儒所守,互有異同,詳求厥中,申明聖旨。
謹按曾祖父母舊服齊衰三月,請加為齊衰五月。嫡子婦舊服大功,請加為期。
眾子婦小功,今請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嫂叔舊無服,今請服小功五月報。
其弟妻及夫兄,亦小功五月。舅服綛i椋胗氪幽竿笑?
製可之。
顯慶二年九月,修禮官長孫無忌等又奏曰:“依古喪服,甥為舅綛i椋吮?
甥亦同此製。貞觀年中,八座議奏:‘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報
於甥,服猶三月。謹按旁尊之服,禮無不報,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為從母
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為舅綛i椋艘啾ㄉ攏瞧湟逡印=襠聳雇?
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修律疏人不知禮意,舅報甥服,尚止綛i椋?
於例不通,禮須改正。今請修改律疏,舅報甥亦功。”又曰:“庶母古禮綛i椋?
新禮無服。謹按庶母之子,即是己昆季,為之杖期,而己與之無服。同氣之內,
吉凶頓殊,求之禮情,深非至理。請依典故,為服綛i欏!敝樸執又?
龍朔二年八月,所司奏:“司文正卿蕭嗣業,嫡繼母改嫁身亡,請申心製。
據令,繼母改嫁及為長子,並不解官。”既而有敕:“雖雲嫡母,終是繼母,據
禮緣情,須有定製。付所司議定奏聞。”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等奏稱:
緬尋《喪服》,母名斯定,嫡、繼、慈、養,皆在其中。惟出母製,特言出
妻之子,明非生己,則皆無服。是以令雲母嫁,又雲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
所生,嫁即言母,通包養、嫡,俱當解任,並合心喪。其不解者,惟有繼母之嫁。
繼母為名,正據前妻之子;嫡於諸孽,禮無繼母之文。甲令今既見行,嗣業理申
心製。然奉敕議定,方垂永則,令有不安,亦須厘正。竊以嫡、繼、慈、養,皆
非所生,並同行路。嫁雖比出稍輕,於父終為義絕。繼母之嫁,既殊親母,慈、
嫡義絕,豈合心喪?望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為父後者無服,非承重者杖期,
並不心喪,一同繼母。有符情禮,無玷舊章。又心喪之製,惟施服屈,杖期之服,
不應解官。而令文三年齊斬,亦入心喪之例;杖期解官,又有妻喪之舛。又依禮,
庶子為其母綛i槿隆<仁撬阜,準例亦合解官釵穆┒謊裕謔輪招?
修附。既與嫡母等嫁同一令條,總議請改,理為允愜者。
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議。得司衛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議,請一依司禮
狀,嗣業不解官。得右金吾衛將軍薛孤吳仁等二十六人議,請解嗣業官,不同司
禮狀者。母非所生,出嫁義絕,仍令解職,有紊緣情。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
年齊斬,謬曰心喪。庶子為母綛i椋┢渲兄啤4瞬17釵氖椏叮砟岩螄r婪?
仁裕等議,總加修附,垂之不朽。其禮及律疏有相關涉者,亦請準此改正。嗣業
既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
詔從之。
上元元年,天後上表曰:“至如父在為母服止一期,雖心喪三年,服由尊降。
竊謂子之於母,慈愛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濕,咽苦吐甘,生養勞
瘁,恩斯極矣!所以禽獸之情,猶知其母,三年在懷,理宜崇報。若父在為母服
止一期,尊父之敬雖周,報母之慈有闕。且齊斬之製,足為差減,更令周以一期,
恐傷人子之誌。今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高宗下詔,依議行焉。開元五年,
右補闕盧履冰上言:“準禮,父在為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則天皇後請同父沒
之服,三年然始除靈。雖則權行,有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動合禮經,請仍
舊章,庶葉通典。”於是下製令百官詳議;並舅及嫂叔服不依舊禮,亦合議定。
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議曰:
乾尊坤卑,天一地二,陰陽之位分矣,夫婦之道配焉。至若死喪之威,隆殺
之等,禮經五服之製,齊斬有殊,考妣三年之喪,貴賤無隔,以報免懷之慈,以
酬罔極之恩者也。
稽之上古,喪期無數,暨乎中葉,方有歲年。《禮》雲:“五帝殊時,不相
沿樂;三王異代,不相襲禮。”《白虎通》雲:“質文再變,正朔三而複。”自
周公製禮之後,孔父刊經已來,爰殊厭降之儀,以標服紀之節。重輕從俗,斟酌
隨時。故知禮不從天而降,不由地而出也,在人消息,為適時之中耳。春秋諸國,
魯最知禮,以周公之後,孔子之邦也。晉韓起來聘,言“周禮儘在魯矣。”齊仲
孫來盟,言“魯猶秉周禮。”尚有子張問高宗諒陰三年,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
子遊謂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謂合從齊衰之製。此等並四科之數,十哲之
人,高步孔門,親承聖訓,及遇喪事,猶此致疑,即明自古已來,升降不一者也。
三年之製,說者紛然。鄭玄以為二十七月,王肅以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
鄭雲服緦三月,王雲訖葬而除。又繼母出嫁,鄭雲皆服,王雲從於繼育,乃為之
服。又無服之殤,鄭雲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雲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鄭、王
祖經宗傳,各有異同;荀摯采古求遺,互為損益。方知去聖漸遠,殘缺彌多。故
曰會禮之家,名為聚訟,寧有定哉!而父在為母三年,行之已逾四紀,出自高宗
大帝之代,不從則天皇後之朝。大帝禦極之辰,中宮獻書之日,往時參議,將可
施行,編之於格,服之已久。前王所是,疏而為律;後王所是,著而為令。何必
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虧純孝之心,背德義之本?有何妨於聖化,有何紊於
彝倫,而欲服之周年,與伯叔母齊焉,與姑姊妹同焉?夫三年之喪,如白駒之過
隙,君子喪親,有終身之憂,何況再周乎!夫禮者,體也,履也,示之以跡。孝
者,畜也,養也,因之以心。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服之有製,使愚人企及;
衣之以衰,使見之摧痛。以此防人,人猶有朝死而夕忘者;以此製人,人猶有釋
服而從吉者。方今漸歸古樸,須敦孝義,抑賢引愚,理資寧戚,食稻衣錦,所不
忍聞。
若以庶事朝儀,一依周禮,則古之人臣見君也,公卿大夫贄羔雁、珪璧,今
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宮、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侯、甸、男、
衛,朝聘有數,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不五十不仕,七十不入朝,今何故不依乎?
周則井、邑、丘、甸,以立征稅,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三老五等,父死子及,今
何故不行乎?周則冠冕衣裘,乘車而戰,今何故不行乎?周則分土五更,膠序養
老,今何故不行乎?諸如此例,不可勝述。何獨孝思之事,愛一年之服於其母乎?
可為痛心,可為慟哭者!
《詩》雲:“哀哀父母,生我劬勞。”《禮》雲:“父之親子也,親賢而下
無能;母之親子也,賢則親之,無能則憐之。”阮嗣宗晉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
以為母重於父。據齊斬升數,粗細已降,何忍服之節製,減至於周?豈後代之士,
儘慚於古。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又同爨服緦,禮經明義。嫂叔遠彆,同
諸路人。引而進之,觸類而長。猶子鹹衣苴枲,季父不服綛i椋圃噸橛杏啵?
睦親之義未足。又母之昆弟,情切渭陽,翟酺訟舅之冤,甯氏宅甥之相,我之出
也,義亦殷焉。不同從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諸古禮,有爽俗情。今貶舅而
宗姨,是陋今而榮古。此並太宗之製也,行之百年矣,輒為刊複,實用有疑。
於是紛議不定。履冰又上疏曰:“《禮》:父在,為母十一月而練,十三月
而祥,十五月而禫,心喪三年。上元中,則天皇後上表,請同父沒之服,亦未
有行。至垂拱年中,始編入格,易代之後,俗乃通行。臣開元五年,頻請仍舊。
恩敕並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詳議。諸司所議,同異相參。所司惟執齊斬之文,
又曰亦合典禮。竊見新修之格,猶依垂拱之偽,致有祖父母安存,子孫之妻亡沒,
下房筵幾,亦立再周,甚無謂也。據《周易·家人》卦雲:‘利女貞女正位於內,
男正位於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
兄兄、弟弟、夫夫、婦婦,家道正而天下正矣。’《禮》:‘女在室,以父為天;
出嫁,以夫為天。’又:‘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本無自專抗尊之
法。即《喪服四製》雲:‘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理
之也。故父在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伏惟陛下正持家國,孝理天下,而不斷
在宸衷,詳正此禮,無隨末俗,顧念兒女之情。臣恐後代複有婦奪夫政之敗者。”
疏奏未報。履冰又上奏曰:
臣聞夫婦之道,人倫之始。尊卑法於天地,動靜合於陰陽,陰陽和而天地生
成,夫婦正而人倫式序。自家刑國,牝雞無晨,四德之禮不愆,三從之義斯在。
即《喪服四製》雲:“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理之也。
故父在為母服周者,見無二尊也。”準舊儀,父在為母一周除靈,再周心喪。父
必三年而後娶者,達子之誌焉。豈先聖無情於所生,固有意於家國者矣。原夫上
元肇年,則天已潛秉政,將圖僣篡,預自崇先。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
雖齊斬之儀不改,而幾筵之製遂同。數年之間,尚未通用。天皇晏駕,中宗蒙塵。
垂拱之末,果行聖母之偽符;載初之元,遂啟易代之深釁。孝和雖名反正,韋氏
複效晨鳴。孝和非意暴崩,韋氏旋即稱製。不蒙陛下英算,宗廟何由克複?《易》
雲:“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謂矣。臣謹尋禮意,防
杜實深,若不早圖刊正,何以垂戒於後?所以薄言禮教,請依舊章,恩敕通明,
蒙付所司詳議。
且臣所獻者,蓋請正夫婦之綱,豈忘母子之道。諸議多不討其本源,所非議
者,大凡隻論罔極之恩;喪也寧戚;禽獸識母而不識父;秦燔書後禮經殘缺,後
儒纘集,不足可憑;豈得與伯叔母服同,豈得與姑姊妹製等;三王不相襲禮,五
帝不相沿樂;齊斬足為升降,歲年何忍不同:此並道聽途說之言,未習先王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