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安足以議經邦理俗之禮乎?臣請據經義以明之。所雲“罔極之恩”者,春秋祭
祀,以時思之。君子有終身之憂,霜露之感,豈止一二周之服哉!故聖人恐有朝
死而夕忘,曾鳥獸之不若,為立中製,使賢不肖共成文理而已。所雲“喪也寧戚”
者,孔子答林放之問。至如太奢太儉,太易太戚,皆非禮中。苟不得中,名為俱
失,不如太儉太戚焉。毀而滅性,猶愈於朝死夕忘焉。此論臨喪哀毀之容,豈比
於同宗異姓之服?所雲“禽獸識母而不識父”者,禽獸群居而聚簹,而無家國之
禮,少雖知親愛其母,長不解尊嚴其父。引此為諭則亦禽獸之不若乎!所雲“秦
燔書後禮經殘缺,後儒纘集,不足可憑”者,人間或有遺逸,豈亦家戶到而燔之”
假若儘燔,苟不可信,則墳黃都謬,庠序徒立,非聖之談,複雲安屬?所雲“與
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有筵杖之製、三年心喪乎?所雲“五帝不相沿樂,
不相襲禮”,誠哉是言!此是則天懷私苞禍之情,豈可複相沿樂襲禮乎?所雲
“齊斬足為升降”者,母齊父斬,不易之禮。
按《三年問》雲:“將由修飾之君子與,三年之喪,若駟之過隙,遂之,則
是無窮也。然則何以周也?曰:至親以周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
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曰:加重
焉耳。”故父加至再周,父在為母加三年心喪。今者還同父沒之製,則尊厭之律
安施?《喪服四製》又曰:“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
故謂之禮。”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非徒不識禮之所由製,亦恐未達孝子之
通義。
臣謹按《孝經》,以明陛下孝治之合至德要道,請論世欲訾禮之徒。夫至德
謂孝悌,要道謂禮樂。“移風易俗,莫善於樂,安上治民,莫善於禮。”又《禮》
有“無體之禮,無聲之樂。”按《孝經援神契》雲:“天子孝曰就,就之為言成
也。天子德被天下,澤及萬物,始終成就,則其親獲安,故曰就也。諸侯孝曰度,
度者法也。諸侯居國,能奉天子法度,得不危溢,則其親獲安,故曰度也。卿大
夫孝曰譽,譽之為言名也。卿大夫言行布滿,能無惡稱,譽達遐邇,則其親獲安,
故曰譽也。士孝曰究,究者以明審為義。士始升朝,辭親入仕,能審資父事君之
禮,則其親獲安,故曰究也。庶人孝曰畜,畜者含畜為義。庶人含情受樸,躬耕
力作,以畜其德,則其親獲安,故曰畜也。”陛下以韋氏構逆,中宗降禍,宸衷
哀憤,睿情卓烈。初無一旅之眾,遂殄九重之妖,定社稷於阽危,拯宗枝於塗炭。
此陛下孝悌之至,通於神明,光於四海,無所不通。使諸侯得守其法度,卿大夫
得儘其言行,士得資親以事君,庶人得用天而分地。此陛下無體之禮,以安上理
人也。上元以來,政由武氏,文明之後,法在凶人。賊害宗親,誅滅良善,勳階
歲累,酺赦年頻。佞之則榮華,正之則遷謫。神龍、景雲之際,其事尤繁;先天、
開元之間,斯弊都革。此陛下之無聲之樂,以移風易俗也。
臣前狀單略,議者未識臣之懇誠。謹具狀重進,請付中書門下商量處分。臣
言若讜,然敢側足於軒墀;臣言不忠,伏請竄跡於荒裔。
左散騎常侍元行衝奏議曰:“天地之性,惟人最靈者,蓋以智周萬物,惟睿
作聖,明貴賤,辨尊卑,遠嫌疑,分情理也。是以古之聖人,征性識本,緣情製
服,有申有厭。天父、天夫,故斬衰三年,情理俱儘者,因心立極也。生則齊體,
死則同穴,比陰陽而配合,同兩儀而成化。而妻喪杖期,情禮俱殺者,蓋以遠嫌
疑,尊乾道也。父為嫡子三年斬衰,而不去職者,蓋尊祖重嫡,崇禮殺情也。資
於事父以事君,孝莫大於嚴父。故父在,為母罷職齊周而心喪三年,謂之尊厭者,
則情申而禮殺也。斯製也,可以異於飛走,彆於華夷。羲、農、堯、舜,莫之易
也;文、武、周、孔,同所尊也。今若舍尊厭之重,虧嚴父之義,略純素之嫌,
貽非聖之責,則事不師古,有傷名教矣。姨兼從母之名,即母之女黨,加於舅服,
有理存焉。嫂叔不服,避嫌疑也。若引同爨之緦,以忘推遠之跡,既乖前聖,亦
謂難從。謹詳三者之疑,並請依古為當。”自是百僚議意不決。
至七年八月,下敕曰:“惟周公製禮,當曆代不刊;況子夏為《傳》,乃孔
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與其改作,
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為母行服不同:或
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釋服,心喪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服終三年者;或
有依上元之製,齊衰三年者。時議者是非紛然,元行衝謂人曰:“聖人製厭降之
禮,豈不知母恩之深也,以尊祖貴禰,欲其遠彆禽獸,近異夷狄故也。人情易搖,
淺識者眾。一紊其度,其可止乎!”二十年,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定五禮,又
議請依上元敕,父在為母齊衰三年為定。及頒禮,乃一依行焉。
二十三年,藉田禮畢,正製曰:“服製之紀,或有所未通,宜令禮官學士詳
議聞奏。”太常卿韋縚奏曰:“謹按《儀禮喪服》:舅,綛i槿隆4幽福?
功五月。《傳》曰:可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
小功五月。《傳》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綛i槿攏6喬榍錐屬?
者也。外祖正尊,同於從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則輕重有殊。堂姨舅親即未疏,
恩絕不相為服。親舅母來承外族,同爨之禮不加。竊以古意猶有所未暢者也。且
為外祖小功,此則正尊情甚親而服屬疏者也,請加至大功九月。姨舅儕類,親既
無彆,服宜齊等,請為舅加至小功五月。堂姨舅疏降一等,親舅母從服之例,先
無製服之文,並望加至袒免。臣聞禮以飾情,服從義製,或有沿革,損益可明。
事體既大,理資詳審。望付尚書省集眾官吏詳議,務從折衷,永為典則。”
於是太子賓客崔沔建議曰:“竊聞大道既隱,天下為家。聖人因之,然後製
禮。禮教之設,本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定議,
理歸本宗。父以尊崇,母以厭降,豈忘愛敬,宜存倫序。是以內有齊斬,外服皆
綛i椋鵜櫻還壞齲訟韌醪灰字酪病g笆ニ荊笙退淅淳?
矣。昔辛有適伊川,見被發而祭於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
矣”!貞觀修禮,時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後,唐
隆之間,國命再移於外族矣。禮亡征兆,儻或斯見,天人之際,可不誡哉!開元
初,補闕盧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僉議。於時群議紛拏,各安積習,太常
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至開元八年,特降彆敕,一依
古禮。事符故實,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圖異議,竊所未詳。願守
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
職方郎中韋述議曰:
天生萬物,惟人最靈。所以尊尊親親,彆生分類,存則儘其愛敬,沒則儘其
哀戚。緣情而製服,考事而立言,往聖討論,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孫,
以及其身,謂之九族。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五服。雖則或
以義降,或以名加,教有所從,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懸,鹹
所仰也。自微言既絕,大義複乖,雖文質有遷,而必遵此製。
謹按《儀禮·喪服傳》曰:“外親之服皆綛i欏!敝p謂:“外親,異姓?
正服不過綛i欏!蓖庾娓改福ξ逶攏宰鵂右病4幽福ξ逶攏悅右病?
舅甥外孫、中外昆弟,依本服綛i槿隆h粢雲サ校庾嬖蜃嬉玻嗽蠆甯鋼?
彆也。姨舅伯叔,則父母之恩不殊,而獨殺於外氏,聖人之心,良有以也。《喪
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
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也。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聖人究天道而厚
於祖禰,係姓族而親其子孫,近則彆其賢愚,遠則異於禽獸。由此言之,母黨比
於本族,不可同貫明矣。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人之所奉,不可貳也。特重於
大宗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蓋所
存者遠,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紀之內,則中
外之製,相去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末。古之製作者知人情之易搖,恐失禮之
將漸,彆其同異,輕重相懸,欲使後來之人,永不相雜。微旨斯在,豈徒然哉!
且五服有上殺之義,必循源本,方及條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從父昆弟亦
大功九月,並以上出於祖,其服不得過於祖也。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
弟,皆小功五月;以出於曾祖,服不得過於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
祖昆弟,皆綛i槿攏雲涑鯰詬咦媯浞不得過於高祖也鎂艘碳瘸鯰諭庠?
祖,若為之製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製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
月,則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綛i欏h艟俅碩岜耍略蠆瘓黃錐?
疏,理則不順。推而廣之,是與本族無異矣。服皆有報,則堂外甥、外曾孫、侄
女之子,皆須製服矣。
聖人豈薄其骨肉,背其恩愛。情之親者,服製乃輕,蓋本於公者薄於私,存
其大者略其細,義有所斷,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可得而非,則
禮經可得而隳矣。先王之製,謂之彝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一紊其敘,庸可
止乎?且舊章淪胥,為日已久矣。所存者無幾,又欲棄之,雖曰未達,不知其可。
請依《儀禮·喪服》為定。
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謹按《儀禮》曰:‘外服皆緦。’又曰:‘外祖
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並為小功五月。’其為舅緦,鄭文貞公魏征已議同從
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訖。今之所加,豈異前旨?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
賢改聖,後學何從?堂舅姨、堂舅母,並升為袒免,則何以祖述禮經乎?如以外
祖父母加至大功,則豈無加報於外孫乎?如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孫,何
同等而相淺乎?儻必如是,深所不便。竊恐內外乖序,親疏奪倫、情之所沿,何
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問之,子路對曰:‘吾寡兄弟
而不忍也。’子曰:‘先王製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聞而除之。此則聖
人因言以立訓,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禮不雲乎,無輕議禮。明共蟠於天地,並彼
日月,賢者由之,安敢小有損益也!況夫《喪服》之紀,先王大猷,奉以周旋,
以匡人道。一辭寧措,千載是遵,涉於異端,豈曰弘教。伏望各依正禮,以厚儒
風。太常所謂增加,愚見以為不可。”又戶部郎中楊伯成、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
並同是議,與沔等略同。議奏,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為親姨舅既服小功,
則舅母於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製情,則舅母之服,不得全降於舅
也,宜服綛i欏l靡歎斯漚裎粗品,朕思敦睦九族,引而親之,宜服袒免種?
玄注《禮記》雲‘同爨緦’,若比堂姨舅於同爨,親則厚矣。又《喪服傳》雲,
‘外親之服皆緦’,是亦不隔於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過本,而須為外曾祖父
母及外伯叔祖父母製服,亦何傷乎?是皆親親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詳之。”
侍中裴耀卿、中書令張九齡、禮部尚書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親,禮無厭
降。外甥既為舅母製服,舅母還合報之。夫外甥既為報服,則與夫之姨舅,以類
是同,外甥之妻,不得無服。所增者頗廣,所引者漸疏。微臣愚蒙,猶有未達。”
玄宗又手製答曰:“從服有六,此其一也。降殺之製,禮無明文。此皆自身率親,
用為製服。所有存抑,儘是推恩。朕情有未安,故令詳議,非欲苟求變古,以示
不同。卿等以為‘外族之親,禮無厭降,報服之製,所引甚疏’。且姨舅者,屬
從之至近也,以親言之,則亦姑伯之匹敵也。豈有所引者疏,而降所親者服?又
婦,從夫者也。夫之姨舅,夫既有服,從夫而服,由是睦親。實欲令不肖者企及,
賢者俯就。卿等宜熟詳之。”耀卿等奏曰:“陛下體至仁之德,廣推恩之道,將
弘引進,以示睦親,再發德音,更令詳議。臣等按《大唐新禮》:親舅加至小功,
與從母同服。此蓋當時特命,不以輕重遞增,蓋不欲參於本宗,慎於變禮者也。
今聖製親姨舅小功,更製舅母綛i椋靡歎頌幻獾確,取類《新禮》,垂示將來?
通於物情,自我作則。群儒風議,徒有稽留。並望準製施行。”製從之。天寶六
載正月,出嫁母宜終服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