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但凡有謀害主人行為者,無論主人是否受傷,都當處斬。
按照大夏律,那女刺客身為李府下人,卻以下犯上,謀害主人,並且已經造成傷害,依律應當處斬。
而長安縣令,隻是以故意傷害罪,判了她兩年徒刑。
李諾看了長安縣令一眼,以他對《大夏律》的了解,不太可能會犯這種錯誤,畢竟他能準確無誤的指出法條,隨手一翻就是正確的頁數,這相當於資深的老法官分不清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而這件案子,根本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但李諾並未指出來。
他畢竟接受的是現代法律的熏陶,以現代刑法,她有可能判個三年五年,但絕對夠不上死刑,二十一世紀人人平等,早就沒有了奴才奴婢,當然也沒有以下犯下的罪名。
而《法典》對於這一判罰也是認可的。
判她兩年徒刑,李諾還能多活兩天,判她死刑,他一天都多活不了。
這麼說來,《法典》也不是按照當下的律法,對於如何判罰,它似乎有自己的邏輯和想法。
發現李諾的目光在《大夏律》某處停留了許久,長安縣令掃了一眼,看清了他望的是哪一處,額頭上開始冒出冷汗。
不會吧,那一則律法條文,都是簡單的常見字,他極有可能看懂了,豈不是說,他知道自己在之前的案件中,有意輕判?
裴哲心中忐忑不安,等到看見李諾終於翻開了新的一頁,並且什麼也沒有說,他才抹了抹額頭上滲出的細汗,埋頭繼續書寫判決。
與此同時。(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