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7章 金布律?_朕這一生,如履薄冰_思兔閱讀 

第397章 金布律?(1 / 2)

金布律。

無論是對於後世人,還是如今漢室的普羅大眾而言,這都是非常神秘,又好似人人都諱莫如深的三個字。

那這三個字,究竟特彆在什麼地方?

這個由呂太後親手推上曆史舞台的法律條令,對如今漢室又意味著什麼?

首先,不得不提的一點是:華夏曆史上的絕大多數王朝,都並非隻有一部以王朝命名的法律。

具體來講,就是秦朝的法律,並非是一部完整的《秦法》,而是由各種不同法律條令所共同組成,且各自互不乾擾、沒有優劣排序的獨立法律。

漢家的法律,也並非一本呈整體的《漢律》,而是同樣由不同法律條令——如盜律、傅律、津關律等共同組成。

在後世,其實也是一樣的。

——從來都不曾有過一部名為《龍國法》的法律。

有的,是諸如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諸多法律條令。

而如今漢室的法律條令~

怎麼說呢;

情況和錢幣一樣。

幾乎每一次政權交替、每有一位漢天子新皇登基,就都會有新的法律被頒布、舊的法律被移除。

漢室法律最原始的根基,是後世人儘皆知的‘約法三章’。

即:太祖劉邦先入鹹陽後,與關中父老約定的: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但很顯然,僅僅隻是三條法律條令,彆說是維持一個華夏統一王朝運轉了——就連一個村落,都不能在這區區三條‘規矩’下正常運轉。

所以,在獲封為漢王,並在隨後不久還定三秦之後,真正成為‘關中王’的劉邦,便命令相國蕭何擬定《漢律》。

於是,蕭相國便在秦法的基礎,以及秦法的原作者:秦相李斯所著的《法經》的基礎上,整合擬定出了漢家的第一代法律體係。

這套法律體係,通常被稱之為《九章律》。

顧名思義,《九章律》由九篇具體的法律條令的所組成。

分彆為:盜、賊、囚、捕、雜、具、擅興、廄、戶。

其中的前六篇,為法家先賢李悝所著,並被秦相李斯作為了擬定《秦律》的基礎。

蕭何則在此基礎上,增訂了後三篇,並在自秦繼承的前六篇當中,加入了許多更加人性化、更加溫和的條文解釋。

比如:同樣一個罪,在秦法中不是腰斬棄市,就是流放邊關;

而在漢法中,卻會多出一句:若罪犯願意,則可以金、爵抵罪。

以金抵罪好理解——交罰款,交保釋金,免受牢獄之災;

以爵抵罪,則大概可以理解為:你家祖宗於國有功,看在他老人家的麵子上放你一馬。

但人情隻能用一次,這次用爵位抵了罪,爵位也就隨之被削奪了。

可以說,如今漢室所有的法律條令,都是在蕭何這《九章律》的基礎上延伸、拓展而來。

甚至恰恰就是在太祖劉邦一朝,漢律便迎來了第一次‘擴編’。

——漢太祖七年,奉常叔孫通奉劉邦之令,以製定‘漢禮’為由,新擬《傍章》十八篇。

《傍章》,也被更多的稱之為:漢儀。

雖然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出現,卻是一部禮法製度指導指南。

於是,當太祖劉邦駕崩,孝惠劉盈即立,漢家的律法體係,便已經有了足足二十七篇——或者說是二十七部針對不同情況,所製定的針對性法律條令。

哪怕將《傍章》十八篇忽略不計,也依舊有蕭相國所著《九章律》的九篇之多。

至於孝惠皇帝,以及前、後少帝這三朝,大多數情況下都被解讀為:呂太後掌政時期。

這一時期,漢家的法律體係又迎來了一次大範圍延伸。

最具體的體現便是:蕭相國的《九章律》,變成了孝惠皇帝二年頒發的《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含律二十七篇,令一篇。

蕭相國《九章律》所包含的九篇,被《二年律令》保留了盜、賊、具、戶四篇。

餘下五篇並非被刪減,而是延伸、細分為了餘下十幾篇。

除此之外,還另有原先完全不存在於漢家法律體係中的‘新篇’。

如錢律、田律;

如置吏律、均輸律;

再比如——金布律。

事實上,在呂太後《二年律令》之後,漢家也依舊在經曆連續不斷的法律條文補充。

比如太宗孝文皇帝,頒布《許民弛山澤令》,並除誹謗律,不再因言治罪;

比如先孝景皇帝平滅吳楚後,親自頒布了一條限製諸侯宗親的法律:《左官令》。

在原本的曆史上,劉榮的好弟弟、曆史上的漢武大帝,也會通過《推恩令》等法律條令,來進一步限製宗親諸侯。

說回金布律。

法令條文略顯冗長,總結而言,《金布律》,是漢家,同時也是華夏曆史上,第一部明確規定損壞官物如何賠償,以及繳納罰金、贖金、償還債務相關問題的法律條令。

聽上去好似沒什麼好說的;

但隻需要舉幾個簡單的例子,就不難發現《金布律》對如今漢室,乃至於對整個華夏文明的作用和意義了。

比如:《金布律》明確規定了不同的物品,在被損壞時的賠償方式。

而且賠償類目,具體到了死物——如貴重金屬怎麼賠,糧食布匹怎麼賠,生活物資、武器軍械,又該通過什麼樣的方式賠償。

以及活物——致人傷、殘乃至死亡,分彆以怎樣的方式,在問責、懲罰外進行賠償,又或是傷害他人家禽、牲畜如何。

耳熟嗎?

刑事判決外,同步進行的民事賠償!

在後世,這司空見慣;

但對於兩千多年前的漢室,民事賠償四個字,可謂是先進到了令後世無數史學家,都歎為觀止的程度!

再有,便是對於漢家所有的稅、賦,以及兵役、徭役的報酬支付方式,《金布律》也同樣有著明確,且極致詳細的規定。

比如農稅、口賦,該怎麼交、什麼時候交,交給誰;

地方收上來的稅賦,該怎麼統計、怎麼封存,留用多少,往朝堂中央上交多少。

又比如兵役、徭役,分彆應該支付多少報酬,由誰支付、以怎樣的方式支付等等。

說到這裡,其實就有點奇怪了。

——劉榮要做的,不是推出新錢五銖,並徹底收回鑄幣權嗎?

這《金布律》,明顯和錢幣的事兒不沾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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